原副标题:淄博这五种集体农地无法流转!小产权房榜上有名!许多村有这种情形!
在咱们淄博贫困地区,存有五种集体农地无法流转的情形,一起来看看!
1、集体农地存有争论仍未化解的无法流转
化解之道:先化解纠纷,才能够展开流转。
2、新审核集体农地不能流转
化解之道:归还老集体农地或者父母和孩子水表。
3、进行买卖集体农地无法流转
化解之道:因为进行买卖集体农地本身不合法,因此无法流转。
4、小产权房无法流转
化解之道:小产权房不符合《农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不能流转。
5、耕地基座房的不能流转
化解之道:贫困户私自改变农地商业用途在耕地基座房的,不能流转。
6、集体农地相关手续不齐全的,无法流转
化解之道:补齐相关资料后方可流转。
集体农地流转事关每一个贫困地区人的利益,现在集体农地不容许在市场上展开流转,但是未来不一定,流转工作的完成有利于配合农地管理法的修改,未来的趋势是能容许集体农地展开部份市场交易,对于部份贫困户来说,多了融资的渠道,征收补偿时也有市场价值。
集体农地超占如何流转?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德清建房工业用地条例》之前贫困地区居民建房挤占的集体农地,少于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在《德清建房工业用地条例》开始实施后未经征地、扩建、翻修的,能暂按原有实际采用占地面积确认集体农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所有权。
2、1982年2月《德清建房工业用地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农地管理法》开始开始实施时止,贫困地区居民建房挤占的集体农地,其占地面积少于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国际标准的,少于部份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明确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采用占地面积确认集体农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所有权。
3、符合相关部门水表建房明确规定而仍未水表的贫困地区居民,其原有的集体农地没有少于水表建房工业用地合计占地面积国际标准的,可按原有集体农地占地面积确认集体农地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所有权。
4、按照流转明确规定,确认的集体农地占地面积少于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国际标准的,能在农地注册登记卡和农地证书内注明少于国际标准占地面积的数量,以后水表建房或原有房屋征地、扩建、翻修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工程建设时,按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的占地面积国际标准重新确认所有权,其少于部份退还集体。
房屋流转的时候贫困户要做些什么呢?流转的流程是什么呢?
展开全文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流转的步骤如下:
第一、由集体农地的所有权人,也就是现在在采用集体农地的人,领取由该地的农地管理部门印发的《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所有权申报注册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集体农地只能核对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集体农地的贫困户只能流转一处集体农地。
第二、村民采用的集体农地还要该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开具农地来源的断定,比如集体农地的审核相关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三、该地的国土部门根据贫困户的申请,对贫困户自有的集体农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商业用途等情形展开实地调查、记录并经交界处各方判定,核对集体农地土地利用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土地利用量测作准备。这就是村里最近常见的量测队,他们主要负责对贫困户的集体农地界定位置。
第四、量测过程中,还要组织机构那块地的交界处地块的贫困户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线,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线、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第五、量测完毕,经农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线清楚没有争论的展开报告书。并写明如谁对那块集体农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第六、经过报告书,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集体农地,在报告书期满后,由该地县政府签发贫困地区集体农地所有价款。至此,贫困户才称得上拿到了集体农地所有价款,那块集体农地才能称得上贫困户所有的。
集体农地流转怎么判定贫困地区集体核心成员?
1、贫困地区信用社核心成员判定准则:秉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准则;秉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准则;秉持遵从历史、承认现实的准则。
2、贫困地区信用社核心成员判定单位:秉持遵从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证实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意义具备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的:一轮农地承揽时,已经获得本信用社组织机构农地承揽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
4、按照政策展开跨县迁址相关人员,强泥石流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形享有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
A、贺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跨县迁址,且工业产品金融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迁址相关人员按户籍所在证实其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劳动者陈洋与现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并行注册登记,分段计算。
B、贺村已撤制,零散迁址,但工业产品金融资产未带走,迁址相关人员按户籍所在证实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劳动者陈洋与现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并行注册登记,但迁址前劳动者陈洋,由现信用社组织机构查证注册登记后开具断定,生前持断定回其工业产品金融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查证证实。
C、贺村未撤制,零散迁址,迁址相关人员按户籍所在证实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劳动者陈洋与现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并行注册登记,但迁址前劳动者陈洋,由现信用社组织机构查证注册登记后开具断定,生前持断定回其所属原信用社组织机构查证证实。
5、除第四条明确规定以外的迁址相关人员,已将承揽农地交还户籍迁离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的,按现户籍所在信用社组织机构的明确规定履行职责了相应的权利,获得现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未将承揽农地交还户籍迁离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的,按原信用社组织机构的明确规定履行职责了相应的权利,获得原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
6、农业户籍转为小城镇户籍的相关人员,可视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但与农业户籍相关人员要有所区别,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者陈洋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7、因农地征占转居转工相关人员中将劳动者力安置费交给本信用社组织机构并在本信用社组织机构就业的留职相关人员家庭人口,具有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
8、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籍转为农业户籍的相关人员,不享有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
9、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权利兵和符合国家有关明确规定的士官,仍享有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
10、在校学生,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仍享有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
11、因婚姻关系外省市相关人员与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籍暂时无法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证实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
12、外嫁女户籍仍在本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的,享有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离婚以后户籍仍在本村信用社组织机构,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
13、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中的服刑相关人员、劳教相关人员,享有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身分。服刑期不计算劳动者陈洋。
14、村信用社组织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不享受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的任何权益:
A、已死亡相关人员;
B、户籍已迁离本市相关人员(不含第9条、第10条涉及相关人员);
C、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相关人员及其离退休相关人员。
来源:山东高法
淄博最接地气、重服务的媒体平台
商务推广合作:0536-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