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开始,深圳就相继颁布了数个明确规定,以图化解“小产权房”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直到2004年,仍然存在大量贫困户(村自发性)筹资建房转卖的事例。“两规”仍未能化解“发展史欠账”。 同时很长时间以来,大多数深圳贫困户的生活已全然倚赖农地出让、私房承租以及从宅基地开发中所获得的增量。那些面积巨大的“已核心区”虽有悖于《农地管理法》,却难成原先历史事实,这是深圳区政府不得已深入细致面对的重大研究课题。 深圳梅龙路的贫困户房房价仅是周边商品房的三分之一。
深圳的“小产权”房,几乎占了全市房屋总额的三分之一。 深圳特例的“小产权”房,占深圳市房屋总额的三分之一。如果开征资本利得税,当然应当明确那些没有注册登记的“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否则,政府的资本利得税税源将减少三分之一。 小产权房畅销,商品房房价高是个重要原因。 2003年,深圳提出城镇化方案并一次性实现“农地收归非国有”之初,就得到广东省政府支持,但国土规划部坚决反对。国土规划部认为,从保护林地和贫困户利益的原则出发,城镇化并不意味着必然与农业发展相抵触,而深圳以城镇化方案绕过征地审批,变更贫困地区宅基地的权属,将损害依附林地进行生产的贫困户利益。 为此,国土规划部2004年下半年在深圳实地调查,并形成了上报国务院的考察报告。虽然深圳2005年还是完成了“农地全然省有化”,但国土规划部明确表态,“深圳作法,下不为例”。 以租联营,以合作投资联营,成为深圳不少边沿小产权房避免出现经济政策风险的三大“招数”。 2005年3月,国土规划部又对深圳“转地”的正当理由,作出组织工作方案“解释意见建议”,表示:《农地管理法实施法规》第三条第(五)明确规定是指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农地被司法机关征税后,其核心成员随农地征税已经全部转成农村居民,该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余下的小量宅基地可以司法机关征税为乌木。换句话说,深圳若为小产权房颁授复印件,也是因为那些房屋所挤占的农地已然是非国有。而对于全省大多数小产权房,其所利用的农地仍然是“贫困地区宅基地”,因此,深圳此次的可能作法,并不具备全省推展的私法依照,也不构成“开拓性”的试验。 1.以租联营不是处理小产权房的最好形式 深圳的快速发展让深圳的城市规划没能做出最快、最有效的应对形式,让小产权的问题一直处在尴尬的境地。深圳小产权房的数量是庞大的,作为那些没有注册登记的“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成了贫困户的经济来源之一,出现以租联营现象。但我们认为以租联营不是处理小产权房的最好形式。
首先:以租联营,以合作投资联营,成为深圳不少边沿小产权房避免出现经济政策风险的三大“招数”。 2005年3月,国土规划部又对深圳“转地”的正当理由,作出组织工作方案“解释意见建议”,表示:《农地管理法实施法规》第三条第(五)明确规定是指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农地被司法机关征税后,其核心成员随农地征税已经全部转成农村居民,该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余下的小量宅基地可以司法机关征税为乌木。换句话说,深圳若为小产权房颁授复印件,也是因为那些房屋所挤占的农地已然是非国有。而对于全省大多数小产权房,其所利用的农地仍然是“贫困地区宅基地”,因此,深圳此次的可能作法,并不具备全省推展的私法依照,也不构成“开拓性”的试验。 其次,从2005年开始,深圳一直就是“资本利得税空转”试点组织工作城市,虽不实际征税资本利得税,但每年都会核算。据深圳新闻网5月31日报道,深圳将进行资本利得税征税实转试点组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同意投资910万元建设有关系统。4月份深圳区政府发出的《关于稳定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就表示要落实国家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资本利得税征税经济政策。深圳市地税局在今年的组织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要“深入细致推进资本利得税考察组织工作”。该局税政三处将“负责资本利得税试点组织工作及相关组织工作”。这又促成了新一波的违章建筑。
最后,长时间以来大多数深圳贫困户的生活已全然倚赖农地出让、私房承租以及从宅基地开发中所获得的增量。那些面积 巨大的“已核心区”虽有悖于《农地管理法》,却难成原先历史事实,这是深圳区政府不得已深入细致面对的重大研究课题。 所以我并不认为以租联营是化解小产权房的好方法,反而会在政府的默认下造成新一波的违章建筑风波 文章来源于 了解更多详情信息请关注 请搜索 → 深莞惠小产权房直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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